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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组建(换届)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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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工办发[2011]53号 各市(地)总工会,各产业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建(换届)工作程序,加强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依据有关规定,省总工会制订了《黑龙江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建(换届)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建 (换届)工作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建(换届)工作,夯实工会女职工组织基础,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制度 (一)县以上地方总工会及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省和市(地)、县(市、区)总工会及同级产业工会依法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各级地方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设常务委员会(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县可不设常务委员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也可设常务委员会。 县级(含)以上地方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二)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社会组织等工会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应设女职工委员。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女职工委员会或设女职工委员。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原则上不设立常务委员会。女会员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 (三)其它形式的工会女职工组织 乡镇(街道)、村(社区)根据工会组织设立形式和女会员数建立相应的女职工组织。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应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 县(市、区)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以根据基层单位小而分散、女职工流动频繁的特点,建立县级、乡镇(街道)行业性或区域性工会联合会女职工委员会。 二、组建原则与组建方式 (一)组建原则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坚持与工会委员会同时筹备、同时组建、同时报批的原则。 (二)组建方式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以选举产生。 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与工会委员会组建(换届)同步进行。采用协商方式产生的,委员人选在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采用选举方式产生的,委员人选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上与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同步选举。 2、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协商产生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后召开全委会议选举常委、主任、副主任。 3、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三、代表及委员、常委名额 (一)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及同级产业工会女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常委名额 1、代表、委员名额 女会员在一万人以下的,代表为100人以下,委员会设委员5至9人; 女会员在一万至十万的,代表为100至150人,委员会设委员9至15人; 女会员在十万至二十万的,代表为100至200人,委员会设委员15至21人; 女会员在二十万至五十万的,代表为150至250人,委员会设委员21至31人; 女会员在五十万以上的,代表为200至300人,委员会设委员31至45人; 女会员在一百万以上的,代表为250至350人,委员会设委员51至71人。 2、组成原则 女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原则:代表的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工会女职工工作者应占半数左右,女职工、专业技术人员、少数民族等应占一定比例。基层工会、乡镇(街道)、村(社区)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女职工工作者代表和女职工代表、女农民工代表应占一定数量。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组成原则: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下一级工会和同级产业工会的女主席(女副主席)或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同级工会机关相关部门女负责人、女职工、女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 3、女职工委员会常委和主任、副主任名额 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主任、副主任人数不得超过常务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各级地方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常务委员可按同级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0%设置。 (二)基层工会女职工代表、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名额 1、代表、委员名额 女会员10人以下,设女职工委员1人; 女会员11至200人,召开女会员大会,委员会设委员3至7人; 女会员201至500人,代表为女会员人数的25%—20%,委员会设委员7至15人; 女会员501至1000人,代表为女会员人数的20%—10%,委员会设委员15至21人; 女会员1001至5000人,代表为女会员人数的10%—5%,委员会设委员21至29人; 女会员5000人以上,代表为女会员人数的4%,委员会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2、组成原则 代表组成原则: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企业单位中的工人女会员代表,学校、科研单位中教职员工和科研人员女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青年女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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